核心产品错误就一定要停止评审?

政府采购信息网 陈文清 2020-12-24 09:58:34

一、项目名称:某市RH区水利局2021年小型水库维修养护项目设备采购

二、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三、评审委员会2019年12月12日停止评审。理由:谈判文件确定的核心产品“有机肥”,与本项目技术、服务不符。谈判文件的内容存在重大缺陷,根据谈判文件第八章评审方法2.1.2第一条(本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1)谈判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之规定,停止评审。

四、谈判文件相关内容

1.谈判文件第10页第二章谈判须知中5.4:“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有机肥。”

2.谈判文件第25页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一、项目简介本项目一个包,采购:割草机91台、油锯39台。采购预算11.31万元。”

五、旁观者言

核心产品牛头不对马嘴,看上去明显是笔误,只能算是谈判文件的一个瑕疵,不属于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并未影响该项目实施的公平公正,也不直接影响评审,故不构成“重大缺陷”,评审委员会停止评审的作法有滥用权力的嫌疑。

1.关于核心产品,目前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只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有说法,其第三十一条: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而该项目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并不适用87号令。

2.《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该谈判文件并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所以不应该停止评审。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核心产品明显笔误,并未实质性影响该项目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所以不应该停止评审。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二条: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核心产品显然属于技术要求,实际上谈判小组完全可以在谈判过程中变更,所以谈判小组不应该停止评审。

5.《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川财采【2015】36号)第十四条: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规定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不能与采购项目一般技术和商务要求存在歧义或矛盾。存在歧义或矛盾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修改或者澄清。

结论:评审委员会把瑕疵当作重大缺陷而停止评审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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